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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最新司法解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正当防卫案件包括正当防卫、强奸、绑架、抢劫、爆炸、投毒、毒物犯罪、放火、决水、投毒、抢夺、侮辱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履职中发现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诽谤罪等犯罪案件。
新司法解释共七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正当防卫、冷静期、认定标准、程序保障和附则。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强奸、抢劫、绑架、抢劫、爆炸、投毒、毒物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捕、不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其中,对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实施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犯罪的组织、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侮辱、诽谤他人,情节恶劣的,在提起公诉前当依法对该组织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根据不同的情节,经教育、感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在英雄烈士保护、英烈褒扬、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可以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况下,对组织、人员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在公共场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方式恶意伤害他人的犯罪,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可以依法对其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审判时,不得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公然侮辱、恐吓、残害他人或者贬损他人身体的正当防卫行为。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指导意见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一种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般应当从重处罚。对在他人危及自身安全且没有明显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一系列的防卫行为或者足以使社会公共利益危及不法侵害人、不特定多数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在具体执行中,防卫行为需要有明显社会危险性的,对明显社会危险性,但为了防卫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能以硬暴力的方式予以制止的,应当依法认定防卫过当。
需要说明的是,在全国性评查中,最高法查阅了很多民间防卫行为,本文再次就民间防卫行为作出阐述。
民间防卫行为的认定,一方面,要考虑防卫人的过错程度。对于一般人群而言,当行为人行为具有明显过错的,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人的过错,没有达到暴力、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也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另外,在日常生活中,要特别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尤其是对于老年人,对于有较为明显身体缺陷的老年人,如脚力较弱、行动不便的老人,不应当以一般手段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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