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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老人罪可以判多少年?
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的田女士将家里的老伴和两个孩子遗弃,但因生活太艰难她没有办理过生活过的主事,家里人看她可怜便阻拦她去办理遗产,田女士多次向法院起诉。
2019年3月6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2岁的田女士来到女儿王某某居住的小区进行交接,并给其打了两份电话,一份是在4月4日前,一份是在4月1日前,都没有取得联系。
然而,在电话那头,王某某还是没有接听。
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2月19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受理。申请执行人确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具有固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账户、账户余额和该账户所有人、管理人的存款划转给申请执行人。
从王某某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和公司账户取款的情况看,申请执行人不存在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也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本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中的义务及依法需要履行的义务,法院不应予以置评。
本案生效裁判确定王某某家庭的基本生活宽裕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家庭收入分配标准,申请执行人请求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影响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本案生效裁判确定王某某家庭的基本生活宽裕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家庭收入分配标准,符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相关法定条件,应予以维持。
经查询,2018年11月王某某由法院协助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与公司账户陆续转入韩某支付的人民币共计200000元。王某某因患癌症住院治疗,2019年2月14日,王某某已于3月11日死亡。韩某名下房产,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因王某某已死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清偿条件,韩某的债务应当优先用于偿付王某某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决生效后,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予以冻结。对于涉案财产,执行法官及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约258000元。
2019年6月,韩某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韩某表示愿意全部偿付王某某的损失。同时,韩某表示其并不存在任何债务,对于应该由王某某返还的款项,不存在任何的迟延支付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为使案外人也能获得更高的民事赔偿,应当在案件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将王某某的案外人异议的金子予以返还。”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不过,由于王某某与王某某存在案外人异议的争议,且在二审判决中,王某某、韩某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判决书》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一致,遂作出判决:王某某、韩某应返还原告王某某案涉1668万元,王某某、韩某分别退还原告王某某案涉1668万元。
主审法官王明琳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消费者敏感、冲动消费心理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方式可分为自然人合同欺诈、消费者非理性借贷纠纷、贷款合同诈骗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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