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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速测试
今日(12月29日),上海互联网发展局发布“关于上线上海网速测试的通知”。
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关注上海互联网发展局公众号(www.thepaper.cn)。
通知表示,本次测试面向网约车、在线教育、体育赛事、互联网金融、公共服务、房地产经纪、企业治理、金融服务、政务服务、邮政快递、大型商超等行业领域。
以下为全文: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人工智能 安全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商业银行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拟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进行修订。
一、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将电动自行车主要用于安全乘坐、道路通行、应急处置、环境美化、安全提示、交通安全教育等方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增加规定:中高风险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在进入中高风险区域时,应当优先使用备用电池,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二)增加规定:中高风险区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在行驶中如出现制动故障、电机故障等情况,应当在30分钟以内拨打救援电话;30分钟后,可拒载。
(三)增加规定:中高风险区域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停放期间不得上路行驶。
(四)增加规定:中高风险区域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在行驶中因熄火不能启动、行人正在通过栏杆、建筑物或其他通道被遗弃或困于障碍物时,应当采取牵引或迫停措施,并立刻将车辆靠边停车等候车主,严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五)增加规定:中高风险区域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在临时搭建的、需要休息的场所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优先使用充电设施,其电源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有关要求。
(六)增加规定:中高风险区域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集中停放充电设施或者更换为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并在临时停放充电设施的场所显著位置加设充电头;其他非机动车停放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七)增加规定:中高风险区域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其他车辆应当在醒目位置加装充电设施。
(八)增加规定:中高风险区域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其他车辆应当在醒目位置加装充电设施。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充电设施设置引导机制,制定充电设施规划、设置标准、年度管理和维护要求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置、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测评价机制,及时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安装使用充电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车辆充电、安全溯源等工作,提供便利化服务,实行一车一码通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通行,加强数据收集、利用和管理,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充电、加装充电设施,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实施“一车一盔”等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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