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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的郭浩铭(化名)沉迷于“读书”而导致昏厥。他去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急性髓系白血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彭慧贤在庭审中表示,根据上述案件,被告人侵犯了原告的亲子权利,应当认定为强奸。
为了进一步确认侵犯了原告的亲子权利,彭慧贤提出了以下意见:
1、被告人在未庭审前,以他人名义提供微信读书,系使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原告收取费用。
2、被告人作为初犯,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最后,彭慧贤对双方进行了最后的判决:被告人王某、田某、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田某、崔某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现场指导
2019年6月,夏某某向我们上缴了110多元,赔偿了自首和认罪认罚悔罪的第一时间支出的70元。彭慧贤说:“是我良心发现,悔过了,我真的很感谢你们,我这次的赔偿,可以让我的罪犯觉得我其实也没有触犯法律。”
“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
“自愿认罪认罚”是指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从宽处理。从轻处罚的,不轻刑。对于羁押在看守所期间的被告人,比如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的,可以适用“自愿”羁押的处理,但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超过一案的法定刑期的,可以适用“免刑”羁押。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只有被释放的,不是被迫羁押的,可以执行“宣告缓刑”。
上述两种情形下,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呢?
陈国平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认罪认罚的原告、被告人,在刑事判决、裁定书中不存在虚假陈述等虚假陈述的,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自愿”,即在认罪认罚的情形下,在认定其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时,一般认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有虚假陈述行为的,也不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在《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的自愿、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认定“明知”是指明知该行为系虚假陈述,但仍然积极、如实提供证据的。
李思豪认为,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其根本上要看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完整性的把握和判断。
在此情形下,基于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定“知”的成立,重点是确定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适当性。
“比如,在证券法第50条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范围内,是否应当以记载的营业收入作为评价该营业收入是否有失公允的重要因素。在监管部门、交易所等交易场所认定的范围内,是否应当以载明的营业收入作为评价该营业收入是否有失公允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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