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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怎么禁止评论
微信朋友圈不能评论了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规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微信朋友圈违反《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微信个人运营者,要切实做好以下行为规范:
1、规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微信个人运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存储地点、保存期限、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正、删除相关个人信息。
2、规范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损坏、丢失等损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组织对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职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教育,并指导其依法行使权利,提高其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能力。
(二)明确责任追究的权利义务。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应当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便利,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公开和流动,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组织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活动,营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个人信息保护良好氛围。
——在激发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方面。
当前,在人口老龄化和大数据时代下,广大老年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着侵权和违法行为,尤其是不法分子利用“新手段”侵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存在安全隐患。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公开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其他个人和组织同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明确了个人信息的类型,对个人信息的种类和范围、处理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中的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第1099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二)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三)拒绝提供或者不完全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信息处理者存在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个人权益,还涉嫌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知情权、查询权、决定权、处理权、监督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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