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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消
如何面对一种新常态下的消费者
要想在这个过程中避免伤害
首先,不要总是恐惧盲目维权
有些商家通过不法手段夸大宣传,以此攫取更大的利润。比如,以生产、销售自产产品、个人、生产环境或侵犯知识产权、伪劣产品、虚构原材料供应商和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通过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三步走”方案难以获得合理的维权途径。一些商家在对消费者进行合同诈骗的同时,通过虚假宣传、侵权假冒、违法广告等手段将真实情况进行包装,对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负担。很多时候,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是单一的,尤其在重大消费问题或者消费者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消费者难以维权。许多时候,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急于维权的心理,从而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功率,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也将造成更多的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
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三)基本规定
在基本规定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在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消费者的语言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其他权利。
在侵权责任编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网络购物合同权利义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网络销售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侵害消费者名誉权的规定。
在个人信息保护编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以及个人信息的种类和保存期限、储存方式、处理时间等,强调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与处理与使用的权利和责任,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新修订的《民法典》增加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的规定,推动个人信息更好更快实现合理合法利用。
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消费者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比如,近年来有不少平台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如在大数据杀熟、算法推荐、商业诋毁等问题上频频碰壁。
在网络交易领域,《电子商务法》建立了严格的网络交易监测制度,完善消费者“画像”,实施精准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大数据杀熟”等新型网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聚焦公众最为关注的网络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电子商务法》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以搭售、虚标原价、虚构折扣等方式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同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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