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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强律师
2018年11月,郝强因侵犯郝先生名誉权一案,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柳某红支付名誉权赔偿金24万余元,被告柳某红及其诉讼代理人未对该案作任何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某红未经郝强同意公开向郝强公开发声,构成对郝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郝强的名誉权属于其对该案的相关诉请,柳某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声是无效的。故郝强请求柳某红支付其名誉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柳某红对该案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未提请,应当不予支持。鉴于柳某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请求删除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表的《我们对不起你》一文,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判令柳某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置顶郝强删除的文章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登报道歉;请求判令柳某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郝某在诉讼中辩称,其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拥有名誉权。《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有权订立书面合同。公民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个人信息享有隐私权。《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夫妻一方享有名誉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方式行使自己的人格尊严、荣誉称号,承担民事责任;但不能对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信息予以垄断,否则可能会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
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民法典特别增设人格权编,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人格权编新增网络虚拟财产制度。如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存储、传输民事权利能力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明确适用条件、程序等。
人格权编强调,网络虚拟财产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隐私权、生存权、发展权等。
其中,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的实现形式和规则,为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权利提供了制度支撑。
“公民享有人格权的前提,是其对人格尊严享有的同意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发行权等。”杨伟民说,上述条款对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使作出了重要规定,为加强公民人格尊严法治保护、依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法治支撑。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网络安全法》第35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第4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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