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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价等于结算价对还是错
根据2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通告》,不少人对预售、预售商品房、预售车位、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抵押贷款等都有了解。当然,这里的预售、预售商品房不仅仅指预售与预售期间的商品房,是“预售”前购买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子,也是说,双方需要就该房子开发出来后的交付前资金作出约定。
对于开发商的预售行为,《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限制销售区域、限制参与竞争、设置不合理的付款条件等方式,影响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但对于预售房,《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够具体,《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属于购房人的,交付前必须由购房人或者买受人一次性付款支付;不属于购房人的,应当在购房合同中一次性付款,可以采取银行按揭等形式。”
由此可见,《条例》在规定“购房人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不应当设置超出购房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选项,也是购房人必须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并预留足够的支付时间,以便后续按揭贷款等资金支付,也不应当要求购房人预先支付贷款利息。
实际上,一直以来,关于房地产的“分期付款”行为,有诸多争议。在2019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就曾有相关条款,对分期付款的方式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13条中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在与客户订立贷款合同时,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在贷款合同中与客户就本金安全、风险承担等事项做出考量,并在合同中与客户就每一笔贷款的实际利率、实际支付期限、贷款期限和利率支付方式等事项通知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此外,为增强借款人自身权益保护,在相关合同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明确告知借款人贷款的利率、期限、利率支付方式;
(二)明确提示及提示前款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为借款人提供同等条件下的更优性价比的保险产品,充分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四)明确向借款人明示并书面承诺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以及与贷款利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提示及提示不规范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5条第(三)项规定的贷款利率是以最优惠的年利率为计算基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5条第(三)项规定的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后,人民银行及指定的存款银行可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在自律机制成员银行中选择确定存款利率水平,并在依法制定的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
上述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次统一定价的利率包括:
第一,本次统一定价将从2021年12月15日(含)起按照LPR定价。
第二,由于LPR下调存在先后顺序的要求,人民银行在制定本次利率政策时,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并动态调整存款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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