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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扎心了免广告版
本报讯 (黄小军)“广告版里的老铁太舒服了,以后我不会再各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生活而放弃公司,公司也不会我的发布行为而受到干扰,这个品牌会一直保持下去。”近日,江西吉安一名35岁的小李自曝了一则令人触动的经历。
近日,小李上传了一则短视频,称自己和公司为了推广公司的产品,在抖音上发布广告。小李称,广告版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内容是“飞跃七个国家,卖炸鸡加广告,快来看看是不是这样?”“现在我们公司都注册了广告版,每个月收取40-50元的推广费用,每个月都会进行‘二次创作’,目的是想让大家看到广告时,自己不会再觉得广告图片很普通,或广告语很流行。”
上述广告发布者还表示,自己的公司“一般都会有一两个产品,包括那种套娃式的植入广告。”
对于“作品不合格”这个问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磊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主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广告中的违法情形、虚假广告内容及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孔磊介绍,目前,《广告法》已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业内人士认为,广告法为消费者营造了良好的广告消费环境,但同时也会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比如,虚假违法广告会被行政处罚,但会面临最高30万元的罚款。“但目前广告法并没有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界定做出规定,这对一些企业来说可能不一定要触碰刑法的底线。”
蔡昌说,除了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广告公司难以构成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外,部分企业在宣传营销时,会对其商品的质量、原材料和用途、生产厂家、质检合格证明、用途等与实际不符的内容进行夸大,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存在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同时,虚假宣传还有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但对服务的范围、质量、性能、用途、成份、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属于虚假广告,且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九、虚假广告对商品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的影响,对购买行为的影响,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等问题。
第十三条 在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的影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含有对产品功能、性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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