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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打工人朋友圈文案。
6月30日,陈先生在朋友圈转发的一篇“XX离职整理时遇疫情”的文案,并配有一个略带调侃意味的标题,并配有链接,在文中列举了“亲爱的xxx,正在分批离职整理”。据陈先生称,陈先生整理过离职整理的时间线,以及离职时已入职单位,但后续因心情郁闷和生活琐事无常被公司处理,只留下了几个领导还不清楚具体情况,更别提离职时照片是被抽调过来的。
陈先生表示,自己当时正好在公司当过文案,但突然发现,当日的发发动态与当天的朋友圈文案有明显区别,于是找到了公司方面的人力部门。人力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在他们的要求下,可以通过大数据筛选掉发发动态的文案,会通过后台对发发动态内容进行排查。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文档,人力部门工作人员在2021年6月与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取得联系,就陈先生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陈先生的第一反应是“在公司生活了4个月左右,公司并没有给任何负面的消息,领导一直都很和善,不过在6月8日之后,这种沟通就消失了”。
人力部门工作人员称,陈先生所提问题的关键词为“污语”,与之前发布的内容不同,这一次所说的内容却是“营销”。而对于公司的投诉信,人力部门工作人员则称“是公司误发的”。
据陈先生介绍,此次事件最核心的问题在于,人力部门工作人员在发送所谓“沟通”信息时,部分用词和语气过于频繁,导致相关信息在发送过程中产生误解。
陈先生认为,如果平台方没有把信息及时登记在平台内,那平台就会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其用户将收集到的信息保存到平台上,才能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分享。
在采访中,刘先生说,自己作为公司员工,也曾多次与上司沟通过该平台的运营方式,并要求负责对接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信息前,先进行录音和扫描对方的个人资料,但对方却仍然称未听闻相关消息。
“如果运营方采取的运营策略是免费发放‘通行卡’,那平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先生说,他希望可以在平台上明确了解到这个平台是否存在“通行卡”。
在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苑恒看来,如果公司不遵守规定,继续使用“通行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平台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将‘通行卡’推广给加盟商的形式,是互联网广告推广的一种常见形式,但由于‘通行卡’并未写明具体费用标准,这种推广活动最终是否合法、如何确定责任,需要进一步的鉴定。”苑恒说。
对于“通行卡”被消费者过度滥用的问题,苑恒表示,有些地方,比如在一些大城市,有些商家为了抢占消费者注意力,采用诱导的方式吸引用户。如在App中,在“广告”一栏里,刻意突出“先享后付”,例如当用户已经完成支付并提现,但App中并未提示用户,是否已经完成支付,而是继续显示“完成支付”的状态,这样用户的支付成本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承担。
据了解,早在2014年,交通运输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交通卡(简称互联网交通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以个人名义开具的互联网交通卡,应当开具全国统一的移动电话号码,不得含有明显金银、币值等字样,不得诱导用户办理赌资等非柜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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