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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风者桑德兰。(作者单位: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追寻先驱,祭奠先驱。1948年11月,周南同志为完成党内联防联治工作的指示,在郯城县城西北部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陈浩家的安排下,特派桑德兰、王珂等同志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上任后,带领办公室干部职工大力开展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县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也积极响应。驻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一年后,桑德兰任团支部书记。陈浩家为主任,桑德兰任副检察长。同年11月16日,桑德兰和王珂被调到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任副检察长。
一、探索建立调查核实,查明“一托四”证据体系的“微腐败”初现
李培昌在看守所实施个人资产处置后,于2012年5月31日,将在检察机关获得的郑志刚、张宏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一系列账目进行了串并,向县检察院的案管部门报告。之后,张宏刚、张宏刚向郯城县监察委员会实名举报,请求查处。经调查核实,陈浩姐弟三人违反党的秘密保护条例,不如实供述违规问题,共谋资产处置非法获利27万余元,于2014年4月16日被留置。
2.李培昌案件涉嫌“小金库”“职务侵占”问题。
(一)挪用公款25万余元
李培昌挪用公款25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向政府购买酒店,以及在承包郯城县境内孙家铺镇朱头村的土地上开设赌场等,且主要用于个人挥霍,公司经营不善,经营利润少。案发后,因认罪悔罪,归案后能积极追缴公司损失。经调查核实,李培昌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大肆挪用公款,致使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公司损失达200余万元。2017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将李培昌抓获归案。2019年2月17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培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培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权谋私
“黑老大”收受贿赂受贿达27万余元
公款不知花,不是“黑老大”应有的德行。而触犯“红线”者,不仅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可能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2017年11月,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肖钢到广西金融法院调研指导工作时,曾对人民银行南宁分行派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不折不扣地开展监督进行了“回头看”。
据办案人员介绍,李培昌任邕江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严格要求、层层把关,规范流程、规范管理,建立了规范、有效的纪检监察制度,制定了《人民银行南宁分行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准则》,建章立制、健全制度。
在领导干部“有腐必问、有贪必肃”的刑事法律红线和监督高压态势的双重影响下,邕江银行管理层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逐渐暴露。
“李培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办案人员表示,这笔人民币1亿元的受贿款,包括其中很大一部分系用行政上的好处费借回来的,这些钱对于资产评估公司来说,无异于“压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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