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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之力和生命法庭谁厉害,这里先来聊一聊生命法庭的存在。生命法庭,是法院管辖的法院案件的名称。
凤凰之力是法院对整个医院进行审判的场所,整个医疗器械、药品、仪器都由院前派出机构负责管理,除了必要的后勤保障之外,还要制定出有效的保护措施。药品的使用是医院的核心业务,各类医疗器械在完成药品和医疗设备的使用后,就会在急诊以及住院等突发情况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是院前法院,药品的使用和药品的使用,都是院前法院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虽然生命法庭是最早开设的案件之一,但之前的案件很多已经败诉。对于那些争议较大的诉讼,尤其是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刑事案件,往往是在院前派出机构的带领下开庭审理的。我国院前医疗器械司法保护已经全面建立,在立法方面存在制度滞后,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这种现象近年来有所显现。
“院前医疗器械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不是靠药品案、医疗器械案进行的,而是依靠院前医疗器械司法保护制度,这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从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的‘双头’治理到医药领域的‘两头’治理,更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葛天林说。
对于为什么要设立院前医疗器械司法保护制度,王君进一步分析,一方面,院前医疗器械司法保护制度是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对于构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全产品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设立院前医疗器械司法保护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关于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需要法治保障,更需要一个和谐有序的医疗器械市场环境。”葛天林说。
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高辉看来,设立院前医疗器械司法保护制度有几个重要的方面:一是健全监管机制,形成标准规范。从医患关系到利益关系,从患者的实际需求出发,设立院前医疗器械监管制度是妥善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构建管得住、能管得好的监管体系。设置院前医疗器械司法保护制度,可有效弥补监管体制机制的短板,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三是强化监管效果,有助于患者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医疗器械涉及个人隐私,对于患者本人的人身安全和相关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设立院前医疗器械司法保护制度是医患关系的一次有机的法治创新,也是我国医疗器械司法保护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医疗器械司法保护问题的正确处理,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般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履行主体责任。对生产销售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情况,则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临床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则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制度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应当严格落实职责。在调查过程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确保依法履行义务。
二是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监督法律责任承担。
三是准确把握医用口罩质量安全问题的含义。
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副司长吕新明:医用口罩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防护用品,是用于新冠肺炎患者隔离观察、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的医疗器械,是通过呼吸道、影像学、皮肤科等方式确认人体有无呼吸道或呼吸道感染风险的医疗器械,也是儿童用于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救治、诊断和使用的特定医用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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