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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1年非标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工作计划
(信息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5日)
一、非标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工作安排
(一)本次目录调整,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60号)(人社部发〔2021〕176号)双重因素的影响,本次调整对不同行业就业人员在本次目录调整中的职业资格考试结果、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是否享受工伤待遇等具有负面影响的数据进行了统一认定。具体调整工作按照相关部门对本平台在评估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
具体公告详见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为适应新时期社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就业质量和稳定性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境内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分类管理,适应不同岗位人员发展特点,明确从事相应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所必需的专业要求,制定本目录。
第二条本目录所称职业资格包括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其他职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不同领域、不同经历、不同级别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
第三条国家依法统一制定和调整本目录,实施职业资格目录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目录所称职业标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实施本职业标准,将各种形式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水平,以及各类职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工种)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等作为职业能力的重要证明文件,以及适用其他职业标准(有条件的职业技术人员可以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其他证件。
第五条本目录所称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从事某种职业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考试:
(一)从事与特定的专业、技术或者专门技能有关的活动的人员;
(二)掌握特定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特长和主要资质的人员;
(三)从事有关职业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从事与特定专业有关的职业教育或者其他职业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学校,并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增强职业教育的特色和优势。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高职业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职业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推动公共资源向职业教育倾斜,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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