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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戒备监狱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狱日常管理,维护监狱工作秩序,保障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惩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狱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监狱实际情况,拟订本细则。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准许为刑事犯罪或者实施了袭警、抢车等行为而被依法行政处罚的人,被处以刑罚的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严重违反监狱管理制度被开除公职的人,违反教育惩戒法和公租房管理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所犯的危害扩大,致使被监管对象发生袭警、抢车等严重后果的,以及正在接受矫治教育的人,且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合理化的具体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收到书面材料后,可以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第四条 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案情、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相应的量刑建议,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刑事犯罪的情节和后果、认罪认罚的意愿、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与人民法院裁判相一致的量刑建议。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制作法律文书或者提出抗诉、检察建议。
法律文书应当载明案件事实、理由、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情况等内容,并在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的范围内。
检察建议应当载明量刑建议的种类、轻重及内容。
法律文书应当载明量刑建议的主要内容,内容包括起诉书内容、诉讼权利义务、刑事责任追究、量刑建议等。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注意审查刑事案件相关材料,必要时听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意见。
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的,应当查明案件涉及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依法履行了各自的职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办案需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法律文书审查,形成书面意见,并向办案单位说明量刑建议内容。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办案需要,审查并核实国家监委、全国扫黑办、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涉黑涉恶案件查办中检察建议书送达和跟踪落实工作机制的通知》(国卫复函〔2019〕27号)等意见的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建议书送达办案单位。案件移送办案单位后,经办案单位自行核实,人民检察院可结合办理涉黑恶案件情况,自行或者向办案单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当面听取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的检察建议;
(三)查询和评估被建议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有效措施;
(四)其他有利于案件办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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