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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巡逻任务
(一)餐饮、零售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和限制使用空调通风系统,餐饮、零售场所禁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应当加强通风系统设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做到智能化、系统化。
(二)公共餐饮服务单位(如餐饮单位、超市)禁止使用微波炉、奶瓶等集中式加热设施,以及引导消费者使用微波炉的具体措施。
(三)应使用电梯的电梯轿厢应通风,不应使用自行设计的电梯安全管理器具,未设置电梯救援按钮、提示牌、警示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施工企业、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四)餐饮、零售等场所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超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餐饮具,不得销售高毒、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用油。
(五)不得销售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类、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
(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注册进口食品“三专、三证、四不”要求,专区存放、专区售卖,执行“三专、三证、四不”要求。
(八)进口非冷链食品应当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在集中监管仓配有专用存储设施、专区售卖的,应当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三证一码”、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
(九)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工作,保持良好卫生习惯,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理。
(十)进口水果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好进口水果销售、运输工具、贮存、加工等环节的疫情防控要求,并建立疫情防控相关台账。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进口水果的进货来源、核酸检测证明等信息,对进口水果应按规定做好索证索票,做好台账记录。
(十二)进口水果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入出库记录,上墙展示“广东冷链”追溯码,落实“四集中、三严格、四追溯”要求,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十三)进口水果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进口水果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保证其出示的进口水果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追溯信息,做到可追溯。
(十五)消费者应当通过“广东冷链”追溯平台购买进口水果,索取并保留好相关票据,如实记录、保存、提供相关信息。接收、加工、使用进口水果,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十六)消费者使用进口水果时应注意索取并保留好相关票据,如实记录、保存、提供相关信息。
(十七)消费者如发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违禁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质量安全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第一时间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三、严格进口水果和食品安全监管
(十八)严格进口水果采购和储存,严格查验进口水果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要求进口水果落实“三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对进口水果“三证”不全的要按规定移交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核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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