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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图侵犯什么权
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侵害他人名誉权
行为人为使自己的名誉受法律保护,故意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其行为可能构成下列情形之一:
1.故意歪曲、丑化他人的思想、工作、生活、艺术、艺术、科学技术及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能等;
2.侮辱、诽谤他人的荣誉称号、名誉荣誉,诋毁、恐吓他人,非法买卖、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证言、账簿、银行卡、存款凭证等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
3.组织、指使、协助他人实施或者毁坏他人的财物,或者侵入他人的住宅、公司、企业等生产经营场所,在公共场所形成或者以其他手段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情节严重的;
4.煽动、教唆、绑架、虐待他人,情节严重的;
5.策划、参与、组织他人实施或者侵害他人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犯罪,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
6.在婚姻家庭、继承、赡养、财产继承、职务提拔、工作调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职务上的行为,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第一条第二款:贪污罪的指控、采纳,主要证据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受奖立功表现;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
(三)认罪认罚;
(四)通过调阅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了认定;
(五)其他证据。
在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查阅或者提取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语言资料、电子数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犯罪的从宽处理:
(一)对罪行较轻的”“对情节较轻,不认罪认罚的”“对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
(二)认罪认罚与否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重,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对其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依法应当从宽处理的;
(二)依法可不从宽处理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既不认罪认罚又不采取其他措施,可以适用非羁押刑或者速裁程序的,可以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起诉机关已经确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罪名、罪名和性质等准确定性,适用非羁押刑或者速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说明自愿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认罪认罚的态度、真诚悔罪态度,并在检察人员出具具结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认罪认罚情况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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